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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凡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到109家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实行一级和二级医院首诊负责制,患急症可直接到指定范围内三级定点医院就医。对基本医保与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为减轻困难人员的医疗负担,提高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水平,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工作的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在指定的109家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均实行“一站式”结算,即:对所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住院补助及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平台,即时结算。
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需转诊的原则上由首诊的一、二级医院转至指定的三级医院,并办理相应转诊手续;确需转至指定范围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经指定的二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办理相应转诊手续;需转外埠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经本市具有转诊转院资质的定点医院办理相应转诊手续。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若患急症,可直接到指定范围内三级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医。
医疗救助优抚对象 定点就医制度解析
2010年5月起,天津市对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就医制度,以确保他们及时就医,并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各区县指定2至4所一级、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定点就医医院,承担住院医疗工作。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应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因患急症,确需到指定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可直接到本市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履行规定就医程序,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其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医疗救助和优抚补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签订专门服务协议,明确医疗服务的对象、内容、质量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等内容。(记者庞津昆 谢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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