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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变更,均免征契税。
在与婚姻直接相关的税收政策中,涉及的核心当然是房产,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契税,一个是个人所得税,涉及的情形主要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两种。
为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税务部门曾数次对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2011年,税务部门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而此次出台的政策比上次更加完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证“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均免征契税。
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的,也免征契税。
此外,税务总局也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明确,离婚后个人转让房屋的收入也可“拆”开缴个税,根据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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