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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并于7月1日起实施。今年度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分三段:医疗费用2万至10万元(含);10万至20万元(含);20万至30万元(含),报销比例分别为50%、 60%、 70%。
作为基本医保制度的拓展和延伸,该办法将对防止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挥重要作用。《办法》明确,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确定。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办,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以招标形式确定承保公司。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无缝衔接的制度体系。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人员,按照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报销结算,既不需要二次报销,也不需要个人垫付。有的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针对以上情况,将继续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给予特殊救助。
目前本市已形成了从城市到农村、从儿童到老人、从就业人员到普通居民、从本市人到外来务工人员全覆盖的全民医保制度。截至去年年底,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平均85%,居民平均70%,市民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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