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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许多老人来电,询问何为“代位继承”。北方公证处副主任傅强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多为老人丧子,由隔代孙辈享受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遗产可让被继承人的隔代直系血亲继承。例如,老人郑某中年丧偶,一儿一女各有一子。3年前,郑某的儿子因车祸去世。转年,郑某也病逝,且未留有遗嘱。在处置郑某遗产时,郑某的孙子与女儿就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郑某的女儿认为,如果父亲的孙子能继承遗产,那么自己的儿子(老人的外孙)也有继承权。公证员表示,这种想法是片面的。
代位继承的发生应满足几个条件: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先于继承开始前死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郑某的儿子未丧失继承权,且先于父亲去世,其子是晚辈直系血亲,满足代位继承条件,依法享有继承权。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不包括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此案中,郑某的女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没有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所以,她的儿子(即郑某的外孙)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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