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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日前下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达到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如何补足所差医保缴费年限等问题作出新规定。新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费。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达到退休年龄的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足医保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缴费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办理补足所差医保缴费年限时,按照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医保缴费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保费期间,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保费的,按规定应补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已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单位,及因职工全部办理退休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无在职职工继续参保缴费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终止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可按新规定,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继续建立医保个人账户。
此外,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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